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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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啟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啟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分屬違禁物與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末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㈡前開案件中扣得之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白色粉末3包,經
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注射針筒1個,為被告所有供其施
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170579800號刑案偵查卷第13至14頁,下稱警卷),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21至27頁)在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且被告業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已如前述,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之情形。準此,本院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將上開扣案之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注射針筒1個單獨宣告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林家妮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鑑定結果鑑定書備註一海洛因(含包裝袋)1包白色粉末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182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7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92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074號卷第121頁)高雄地檢署111年毒保字第252號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074號卷第119頁)二海洛因(含包裝袋)1包白色粉末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191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3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24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65號卷第63頁)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134號(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65號卷第71頁)三海洛因(含包裝袋)1包白色粉末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213公克)四注射針筒1個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檢管字第942號(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65號卷第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