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原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原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哲銘
辜志維
黃家恩上一被告之義務辯護人 徐豐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宜穎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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