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21號上訴人 吳怡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啟倫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萬6,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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