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21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兼訴訟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
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
息,暨自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向原
告申請小額信用貸款,與原告簽訂借款契約,申請貸款額度
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參仟伍佰伍拾柒元,並以被告甲○
○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每月為一
期,被告應按期攤還,如未於繳款截止日前繳款,遲延期間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且若一期不履行,
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全部一次清償。詎被告陸續借款後,自
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即不依約繳款,尚欠壹拾肆萬參仟
伍佰伍拾柒元,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
訴訟,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被告當庭自認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無誤。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
定條款、借款契約書、貸款融資查詢資料等各乙份為證,核
屬相符,且經被告當庭自認無誤,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與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因財產關係涉訟,標的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經適用
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院應依職權假執行。
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
項、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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