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NANGWIDARTO(中文譯名:維達多)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黃靖閔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中文譯名:維達多)自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00000000000(中文譯名:維達多)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2年5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件雖經本院於102年8月21日宣判在案,然尚未確定,且被告係印尼籍人士,於本國並無固定之住居處所,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8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李立傑
法官林士傑法官劉敏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