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請人新竹縣竹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彧盛 相對人 黃范 緞妹之繼承人 黃文亮
黃范緞妹 之繼承人 黃道福
黃范緞妹之繼承人 黃燕海
黃范緞妹之繼承人 黃秋菊
黃范緞妹之繼承人 黃秋玉
黃范緞妹之繼承人 黃俊凱
黃范緞妹之繼承人 黃暐鈞
黃范緞妹之繼承人 黃淑慧
黃范緞妹之繼承人 黃美瑄
黃范緞妹之繼承人 黃筱禎
黃兆麟 關係人黃范緞妹之繼承人 黃旭光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原債務人黃范緞妹(已殁)於民國(下同)83年8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借貸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黃范緞妹於85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400萬元,未依約定還款,經聲請人取得支付命令後聲請強制執行,現尚欠本息不足額7,100,449元未受償。嗣債務人黃范緞妹於106年6月27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分別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黃文亮等10人於106年6月27日因繼承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黃兆麟於108年12月18日因贈與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新竹縣地籍異動索引、借據影本、本院87年執字第2943號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及分配表影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資料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0年10月26日新院嶽民政110司拍143字第033398號函,通知關係人與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分別送達予相對人及關係人等。嗣相對人及關係人經通知後,具狀陳報略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而本件抵押擔保債權債務經債權人即聲請人聲請法院另案拍賣其他抵押物強制執行受償部分債權在案,而聲請人對於所清償債務係何筆、原債務人黃范緞妹前每月扣繳之貸款利息無明確函覆,其請求金額、利息、遲延利息、違約等未扣除繼承人黃燕海所清償之金額亦未扣除原債務人黃范緞妹每月被扣抵之利息給付金額,聲請人請求金額不符,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語。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未受清償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登記清冊、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為證,本院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至關係人及相對人等雖主張前已清償部分債權,聲請人即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不符云云,然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祗須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縱相對人前開所陳屬實,核係屬另一法律關係,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是相對人雖主張本件抵押債權金額有疑義等語,惟縱認相對人主張本件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有誤為真,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按前開判例要旨,仍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本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另抵押權人僅得於抵押權設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抵押權自屬當然,併予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