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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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80號聲請人 王達晨 (即 鍾嬌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2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