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5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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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525號聲請人世電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附表:97年度除字第25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坤山水電工程有限公│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97年5月30日│314,000元│AZ0000000│││司│銀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