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33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33381號
上 訴 人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
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
1月2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姜悌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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