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2號再審原告乙○○
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因不服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長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