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債權讓與通知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債權憑證、貸款轉讓合約、債權讓與證明書、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債權讓與通知函、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以上均為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