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交簡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交簡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基交簡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信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貳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將犯罪事實欄標題一第2行之「威士忌」補充更正為「約3分之1瓶威士忌」。
二、審酌:㈠被告林信忠曾於民國89年間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法院判處罰金銀元1萬2千元(即新臺幣3萬
6千元)確定,業於90年4月30日執行完畢,竟未知所警惕,再次酒後駕車,可見自制力及守法觀念嚴重不足;㈡被告幸未肇事致生實害,然為警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4毫克,且已呈現呆滯、滿臉通紅等情狀,亦無法通過單足站立、閉眼數數等生理平衡檢測項目,倘非及時為警攔停,肇事可能性極高,故仍對公眾交通安全構成相當程度之威脅;㈢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自白犯行,未為不實且無益之辯解,犯後態度良好;㈣被告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種類為自用小客車,行駛路段為一般市區道路,行程目的為返家;㈤被告除前述公共危險案件外,僅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素行尚可,其學歷為高職肄業,離婚、業工等一切情狀,本院認有必要對被告科處略重於前案之主刑種類(即拘役),再併科相當數額之罰金,令實際處罰效果明顯高於前案,方能促使被告記取教訓、改變其觀念與行為,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拘役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本判決所宣告之刑,除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外,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惟均應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聲請,併此提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虹彣附錄罪論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873號被告林信忠男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69巷50號現居基隆市○○區○○路9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信忠於民國100年4月17日0時至2時許,在基隆市○○區○○街上某小吃店飲用威士忌後,已因酒精作用欠缺通常之注意力、反應力與控制力,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於飲酒後旋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自上揭小吃店前欲行返回基隆市○○區○○路97號居住處,嗣於同日2時15分許,行經基隆市○○區○○街37號前,經警攔檢並於同日
2時20分進行酒精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值高達每公升
0.64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林信忠之自白。(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數據表、確認單、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平衡檢測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檢察官曾淑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雷丰綾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