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調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調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調字第100號聲請人 廖鋸賢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劉新坤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2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程尹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