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443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八方水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八方水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最新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八方水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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