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461號聲請人 古偉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育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五張。
㈢陳報聲請事項所載之「附表」。(聲請狀內並無附表之記
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