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4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志豪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中後段應補充
「等傷害。『林志豪於肇事後親自打電話報警,並當場承認
為肇事者。』」;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一)應
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白。」、(三)應補充「警員職務報
告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4078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林志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被告於肇事後,親自打電話報警,並在有偵查犯罪職權
之機關或公務人員尚不知犯罪嫌疑人前,主動向據報前來處
理之警員坦承肇事,接受裁判,業據被告及告訴人 宋江保 陳
明在卷,並有警員 王仲安 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參(見
偵查卷第5、12、15、3頁),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
接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要件,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
輕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領有合格駕駛執照,自應確實遵守交通規則,以
維護自身及用路人安全;惟被告駕駛車輛於停車場起駛時,
未注意車前狀況冒然左轉,致撞擊告訴人,使告訴人受有右
側前胸壁挫傷、右側膝部挫傷、右側小腿挫傷、右小腿腫脹
等傷害,暨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然因賠償數額無法達成
協議,致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賠償或和解,暨考量告訴人所
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董怡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4078號
被告林志豪男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25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志豪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11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新竹縣○○鄉○○街0段00號合興
車站停車場之停車格內起駛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於注意左方來車之動態,即貿然起駛欲左轉,適宋江保
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自其左方駛至,雙方避煞不及
發生碰撞,致宋江保受有右側前胸壁挫傷、右側膝部挫傷、
右側小腿挫傷、右小腿腫脹等傷害。
二、案經宋江保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林志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宋江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各1份。
(四)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1紙。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林志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檢察官洪期榮
本件正本,除檢察機關全銜依法更名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外,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嚴瑜道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