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980號債權人 邱翔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馬旭來 、 嚴思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台端民事核發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均未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