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717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務人 陳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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