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71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