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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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文芳高瑩臻 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要旨參照),經查,原告係以撤銷詐害行為提起本件訴訟,而其主張對被告汪文芳之債權為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元,較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標的之價額為低,因此,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肆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詹志鵬附表:
標的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之建物及坐落土地,前開建物總面積為43.92平方公尺,換算為13.2858坪,依起訴當時不動產仲介公司登錄之成交行情顯示,同路段、同屋齡之不動產交易價額為每坪16.2萬元計算,交易價額約為
215萬136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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