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小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288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被告 鄭世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4,187元,及其中新臺幣5,880元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4萬3,302元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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