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21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暐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暐翔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3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請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85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本件被告於110年10月27日21時49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849號、第4347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分析報告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至直接用以盛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共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毒品成分

鑑定書

不起訴處分書案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80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5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11年度毒偵字第4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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