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18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俊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合計拾壹點貳玖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佐。本件扣案之金色超級瑪麗歐2圖案黑色咖啡包2包(驗餘淨重共11.2981公克)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5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佐,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12日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4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7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本案扣得之金色超級瑪利歐2圖案黑色咖啡包2包(驗餘淨重合計11.2981公克)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該醫院109年5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至直接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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