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256號原告 高春菊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原告與被告 洪偉良 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2年3月20日變更並追加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訴外人 蔡蕙璟 新台幣(下同)3,8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8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26,740元,尚不足1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變更暨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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