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2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4月17日下午4時55分,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開庭審理,應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瑋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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