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2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2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234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1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2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3遺產分割協議書或以所有繼承人列為聲請人4查報有無繼承人拋棄繼承。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劉亭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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