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8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8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88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正確之住址。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劉亭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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