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政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566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為如附表所示3罪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亦仍得易科罰金,爰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呂姿儀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罪│竊盜罪│幫助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7月27日│101年7月25日│101年4月3日│├───────┼─────────┼─────────┼─────────┤│偵查(自訴)機│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9844號│偵緝字第27號│偵字第165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102年度簡字│102年度簡字││││第3672號│第513號│第2771號││事實審├───┼─────────┼─────────┼─────────┤││判決│101年7月30日│102年5月3日│102年10月30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102年度簡字│102年度簡字││││第3672號│第513號│第2771號││判決├───┼─────────┼─────────┼─────────┤││判決確│101年8月30日│102年6月7日│102年11月29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已於102年5月6日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