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14號原告 李昭嫻
謝文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被告 王俞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24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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