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841號債權人中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海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俊元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王俊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請確認是否屬本院管轄再行繳費。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㈢請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其繕本4件(因臺端原聲請
狀誤繕為民事起訴狀,又未載請求標的金額及督促程序費用)㈣請提出債務人薪資為新台幣28,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