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0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0754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樓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國宅基金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零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