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28號聲請人 葉施秀琴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當時聲請人債務總額為新台幣(下同)2,142,803元,其中房屋貸款債務餘額1,057,648元,國泰人壽公司提供之還款方案為分180期、每期給付6,200元,惟聲請人在台南市○○街○○○號對面擺設OO檳榔攤,每月收入約17,000元,扣除每月應繳納房屋貸款6,620元及本身基本生活費用9,829元後,僅有餘款2,000元至3,000元,不足以清償上開還款方案,但為國泰人壽公司所不接受而協商不成立。聲請人名下有坐落在臺南市○○區○○段○○○○○○○號土地1筆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之4房屋1筆,財產總價額1,177,375元,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惟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又聲請人單親扶養子女,聲請人與亡夫均想保有自己的房子,若連小小公寓都保不住,人生還有何夢想與意義?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於97年8月12日曾向
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人壽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當時債務總額為2,142,803元,經國泰人壽公司審核債務額(即經各債權銀行酌予減免利息及違約金後之債權金額)為1,096,356元,國泰人壽公司審酌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後,提供二階段還款方式,第一階段每月至少償還6,000元,惟聲請人表示每月僅可還款2,000元,無法接受上開還款方案,依聲請人每月還款2,000元,以其債權額計算共需549期始可清償完畢,顯無成立協商之可能,遂由國泰人壽開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給聲請人,此有國泰人壽98年3月6日國壽字第98030240號函附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附卷可憑,堪可採信。
㈡聲請人主張:其經營檳榔攤,每月收入約17,000元一節,惟
查:聲請人在台南市○○街○○○號對面擺設OO檳榔攤17,000元,固據其提出切結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係以台南市檳榔包裝加工業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其月投保薪資自85年7月1日調為18,300元,迄今並未變更,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在卷可憑,核與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檳榔攤收入17,000元等情不符。又台南市檳榔包裝加工業職業工會會員係以自營作業或無一定雇主之身分加入,會員月投保薪資皆以勞保局所訂之最低薪資加保,除非會員收入增加,自行調整薪資,否則台南市檳榔包裝加工業職業工會不會逕為會員調高月投保薪資,因應勞保局調整職業工會之最低月投保薪資,自85年7月1日起以修正分級表第六級18,300元申報等情,此有台南市檳榔包裝加工業職業工會98年1月13日98南市檳工總字第0028號函在卷可考,足認一般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大多以勞保局訂定之最低薪資加保,惟聲請人之收入是否確為最低投保薪資18,300元,亦有疑義。況聲請人並未提出其每月收入確為17,000元之相關證明,本院無從僅憑其出具之切結書逕認聲請人每月收入確為17,000元為可信。
㈢聲請人另主張其每月需繳納房屋貸款6,200元,扣除房屋貸
款6,620元、本身基本生活費用必要支出9,829元後,僅有餘款2,000元至3,000元,不足以清償國泰人壽公司提供之二階段還款方案一節,經查,聲請人所積欠國泰世華人壽公司之房屋貸款,係以其所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號土地1筆及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之4房屋1棟,於86年2月12日向國泰人壽公司設定抵押借款1,400,000元,截至98年3月4日止,貸款餘額1,057,648元,每月應繳6,620元等情,此有國泰人壽98年3月6日國壽字第98030240號函附卷足參,顯見聲請人自承其負債大於資產,惟迄今均正常繳納房屋貸款。又房貸在名義上雖屬債務,實乃藉由分期付款方式逐漸累積資產,但債務人於經濟困窘時,自應選擇適當處分資產以減輕負擔,而非堅持負擔高額之房地貸款及房屋稅、地價稅等非必要性支出而仍持續累積其資產,更不應優先清償房屋貸款以保全房地免於遭拍賣,並將房地貸款列為絕對必要支出,否則相對於其他債權人而言,自有不公平之處。又人民安居或營業並不以在自有住宅居住或營業為必要,租屋居住或營業亦為目前社會眾多經濟狀況無力負擔購屋支出之人的安居方式,且因租屋支出得列為所得稅之扣減額,故租屋居住亦為經濟負擔沉重之人減輕負擔的另一種選擇方式,故房屋貸款非屬必要支出,然聲請人為企圖保有其房地,竟優先按期清償房屋貸款,但對於無擔保債務則以無力清償二階段協商方案為由,拒絕國泰人壽公司提供之還款方案,足見其並無協商之誠意。況縱採認聲請人所陳其每月平均收入17,000元,並參考內政部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以每月9,829元計算,於扣除聲請人必要生活費9,829元後,尚有餘額7,171元【計算式:17,000元-9,829元=7,171元】,亦足以支付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人壽公司提供上開二階段還款方式,第一階段每月償還6,000元,難認聲請人有何不能履行上開前置協商還款方案,足見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㈣聲請人雖於前置協商時表示每月能負擔2,000元,無法接受
上開二階段還款方案,第一階段每月償還6,000元等情,已如上述,本院參酌國泰人壽公司係依據聲請人收入、財產使用狀況及家庭生活費負擔情形,評估聲請人應有能力負擔之方案,本院認上開二階段還款計畫,尚屬合理,且對聲請人已為相當程度之讓步,應屬已盡力促成協商義務下所得之方案,況在債務履行期間聲請人屆時確實無力繳納,亦有與債權人磋商降低還款金額可能性,且日後聲請人之工作收入及財產狀況,確有無法履行債權人提出之債務清償方案或履行顯有重大困難時,聲請人非不得另行聲請以債務清理程序清理其債務。而聲請人在履行債務期間,本須經歷經濟困苦之過程,其生活開銷理當予以節制,除應積極開源,努力勤奮工作以增加收入償還債務外,其生活更須儉樸,且適當控制其生活費用支出,以達成勉力履行債務,以符合公平正義及誠信原則,況聲請人為償還債務,自應經歷履行期間較不寬裕之經濟生活,此乃聲請人於負擔債務時即得預見,是依誠實及信用之原則,聲請人於有履行可能性時,理應竭盡己力,撙節開支,誠實勤勉地履行債務為是。然聲請人不願接受上開協商條件,執意優先清償房屋貸款,足認其欠缺協商之真意,以及欠缺清理債務誠意,並有利用聲請更生程序減免債務之心態,自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顯有能力支付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人壽公司提供前置協商還款方案,而本件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係因聲請人主觀上開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所致,是聲請人既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即與本條例第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更生,非屬本條例所應准其更生之範疇,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前揭說明,其更生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