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79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7900號
原告 朱彥蓉
被告 黃昱暢
訴訟代理人 陸詩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主張侵害行為地為臺北市○○區○○○路○段○號四樓,而被告住新北市○○區○○路○○○巷○號三樓,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一條規定,侵權行為地法院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俱有管轄權。而查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非屬本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