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7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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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7900號

原告 朱彥蓉

被告 黃昱暢

訴訟代理人 陸詩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主張侵害行為地為臺北市○○區○○○路○段○號四樓,而被告住新北市○○區○○路○○○巷○號三樓,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一條規定,侵權行為地法院與被告住所地法院俱有管轄權。而查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非屬本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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