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埔小字第12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告 潘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上午11時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0年11月4日上午9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上午9時31分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遲至同日上午10時22分到場,且表明願與原告商談和解,基於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