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埔小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埔小字第120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告 潘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上午11時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0年11月4日上午9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上午9時31分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遲至同日上午10時22分到場,且表明願與原告商談和解,基於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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