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1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妤瑤 即 吳碧芬 、林再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170元,應繳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