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1036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王靖雯 兼送達代收人被告 楊琮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伍拾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肆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據第20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4、16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07年9月21日言詞辯論時,當庭更正利息起算日及違約金起算日如附表所示,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80萬元及120萬元,約定年利率自貸放日起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98%計算,按月計息。如遇原告調整定儲利率指數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調整計付。又依借據條款規定,未按期繳付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契約視為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部分,加計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加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分別自106年7月30日及同年8月30日起未再依約償還本息,原告依兩造契約書第3條約定,將本件授信視為到期,經抵銷其存款後被告仍欠原告共計8,506,345元,最後截息日為106年7月30日及同年8月30日,屢經多次催繳均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雖未提出書狀,然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辯稱:我確實有這筆欠款,我之前已經盡力清償款項,現在請依法判決,我再與銀行洽談後續還款事宜等語。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消貸徵審系統放款歷史資料查詢、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1頁),為被告所不爭,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為借款人,就系爭債務即應負清償之責,故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新臺幣)││││││││││├──┼────┼──────┼──────┼──────┼───────┤│1│借款│7,375,997元│7,375,997元│自民國106年│自民國106年8月││││││7月31日起至│31日起至清償日││││││清償日止按年│止,逾期六個月││││││息2.07%計算│以內者,按左列││││││之利息。│利率10%,超過│││││││六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2│借款│1,130,348元│1,130,348元│自民國106年│自民國106年10││││││8月31日起至│月1日起至清償││││││清償日止按年│日止,逾期六個││││││息2.07%計算│月以內者,按左││││││之利息。│列利率10%,超│││││││過六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85,249元原告已預納
合計85,2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