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57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元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7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零貳百玖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雖被告丙○○緊急於言詞辯論前一日16時34分遞狀請假,惟僅稱「本人另有要事處理,以致分身乏術」聊聊數語,又無附具任何證明文件,更未委任其夫即另一被告甲○○代理到庭,核難認與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相當,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元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福公司)邀同被告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元福公司自97年6月20日起未按期繳納本息,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丙○○、甲○○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簡易資料暨交易明細查詢及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新台幣40,293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表一:97年度訴字第1574號│├──┬──────┬──────┬──────┬──────┬──────────┬──────┤│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2,438,624元│97.06.20│週年利率6%│97.07.21日至│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002│1,625,749元│97.06.20│週年利率6%│97.07.21日至│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附表二:97度訴字第1574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元福食品│丙○○│3,000,000│96.09.20~│按固定利率年息│逾期清償在6個月│97.06.30│││股份有限│甲○○│元│100.09.20│6%計算│以內,按左列利率││││公司│││分48期平均││10%,逾期清償在│││││││攤還本息,││6個月以上,其超│││││││如一期不履││過6個月部分,按│││││││行,即喪失││左列利率20%計算│││││││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002│元福食品│丙○○│2,000,000│96.09.20~│按固定利率年息│逾期清償在6個月│97.06.30│││股份有限│甲○○│元│100.09.20│6%計算│以內,按左列利率││││公司│││分48期平均││10%,逾期清償在│││││││攤還本息,││6個月以上,其超│││││││如一期不履││過6個月部分,按│││││││行,即喪失││左列利率20%計算│││││││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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