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18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1816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告立行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443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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