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小字第49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493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王姿芳

蔡政儒

被告 蘇品瑄

趙妍妮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49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11月30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彥慧

書記官謝靜茹

通譯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658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2年6月9日起至112年12月8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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