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493號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王姿芳
被告 蘇品瑄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49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11月30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彥慧
書記官謝靜茹
通譯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658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2年6月9日起至112年12月8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