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小字第96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961號

原告 魏民翰

被告 楊能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因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同意負擔訴訟費用,爰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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