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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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55號原告 夏慧敏 訴訟代理人 廖宜庭 律師被告 田金城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新臺幣玖仟玖佰貳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柒仟柒佰零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