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9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89號原告 黃永旭 送達代收人 陳一川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羅仲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仲豪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12月20日以「腰帶式即掀工具盒」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2230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並於100年3月29日以(100)智專三(三)05055字第1002026323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7月13日經訴字第10006101920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林洲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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