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17號原告 郭健興
李亞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尹莉麗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應於○○○區○○道歉啟事,就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1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就聲明第1項後段部分,請求被告應於○○○區○○道歉啟事,屬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為4,000元。然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2,100元,尚不足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1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