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八三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又不得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一一四號判決參照),且依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準用同法第三百零七條之規定,得不經言辭辯論為之。
三、本件自訴人甲○○自訴被告乙○○、丙○○涉有共同偽造文書等罪嫌之案件,就關於自訴人自訴被告乙○○犯罪部分,因渠二人間有夫妻關係,且現尚在存續中,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報表一份附卷可按,是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乙○○涉有偽造文書等罪嫌部分,其自訴即難認為合法,依據首開說明,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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