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告辛○○
己○○壬○○丁○○甲○○庚○○丙○○共同被告乙○○○○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汐止市○○街○巷○○號兼右法定代理人戊○○○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
(三)證據: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