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47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英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土樹間 因103年度訴字第124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肆萬捌仟肆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