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54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煉製事業部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1,197,5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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