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88號原告 謝發興 原告 謝溫 見真被告 施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下午四點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廖純慧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88號原告 謝發興 原告 謝溫 見真被告 施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下午四點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