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98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學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學麟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曾於警、偵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