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8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1877號債權人 陳淑斌 債務人晶展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榮展 債務人謝榮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